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附民,388,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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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翁慶雲

被 告 黃千毓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翁慶雲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7號,被告黃千毓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其餘刑事附帶訴訟被告即陳泰和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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