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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3353H107009 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王德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56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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