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附民,451,2019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陳可庭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律師
被 告 戴宏宇
被 告 邵秉謙
被 告 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金訴字第一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可庭對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4 號,被告戴宏宇、邵秉謙、章○○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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