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李興峰
被 告 李三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5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
況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