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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朱水蓮
被 告 黃煒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煒翔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黃煒翔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王景生、黃茄成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王景生、黃茄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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