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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41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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