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交易,273,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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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梅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43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梅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江崑義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94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陳梅章於民國108年6月8日1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嘉136線公路往南鄉村方向行駛,本應注意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之交通規則,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駕車行經上揭道路牛稠埔19西20電線桿附近時,未靠右反偏左行駛,此時江崑義正巧亦騎乘機車,沿同一車道反向前來,兩車於上揭電線桿附近交會時發生擦撞,江崑義因而受有右側髖部挫傷、左側跟骨前突骨折等傷害。
陳梅章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前來處理,並於警察到場時,自承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江崑義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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