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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健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健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凃健揚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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