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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武田
陳冠斌
陳博仁
陳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李中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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