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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亭羽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珍
原 告 張羿珈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財富
原 告 蘇博均
兼
法定代理人 蘇祥誌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李茂松
蔡易達
蔡扶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子恒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亭羽、蔡佳珍、張羿珈、張財富、蘇博均、蘇祥誌對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1號,被告李茂松過失致死等案件,對被告李茂松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蔡易達、蔡扶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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