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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凃秀貞
被 告 蔡孟佶
坤輝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清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蔡孟佶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71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致被害人涂熖檱受有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出血之傷害,嗣被害人死亡,經原告即被害人子女凃秀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蔡孟佶所駕駛之租賃小客車所有人為坤輝租賃有限公司,故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蔡孟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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