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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呂秉原
兼法定代理人 蔡欣霓
被 告 金坤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1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秉原、蔡欣霓對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132(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03號),被告金坤宜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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