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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昀蓁
法定代理人 曾子芸
被 告 蕭培吟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芬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4號(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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