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交附民,95,202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陳明武

被 告 谷百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明武對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31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14號),被告谷百合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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