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侵附民,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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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1 號強制性交案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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