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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莊美花
被 告 莊蕷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原簡字第13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莊美花對本院109年度嘉原簡字第13號(原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被告莊蕷耘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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