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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9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帳冊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帳冊1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5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帳冊1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3頁)。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均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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