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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昕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59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雨傘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昕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雨傘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雨傘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偵卷第8 頁反面),是檢察官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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