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交簡,1237,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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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文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OO000之00號2樓之5」,更正為「OO000號之00二樓5」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文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被告前揭案件與本件犯行,罪質相同,是被告顯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本院綜合判斷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車上路,不顧政府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枉顧大眾交通安全,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暨其自陳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經濟狀況為小康,本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
被 告 戴文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文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甫於106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飲用酒類過量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9年11月18日12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0鄰○○000○00號2樓之5住處飲用米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
惟於同日12時55分許,其騎車沿嘉義東區林森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經上開路段331號旁時,因酒後操控能力下降,追撞同向前方由張OO所駕駛,正停等紅燈號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後,發現戴文祥於騎車前曾有飲用酒類之情事,進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3時3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7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文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OO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侯德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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