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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契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契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方契能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下午3 時至4 時間,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2 杯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知悉飲酒後,人體之注意力、操控力可能因體內殘留酒精作用影響而降低,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或交通參與者具有危險性,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故意,於同日晚上8 時50分許,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上9 時許,沿嘉義縣中埔鄉台3 線由北往南行駛,因有行車不穩之情形,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在嘉義縣中埔鄉台3線287.6 公里處攔停後,因發現方契能散發酒味、面有酒容,而以發覺方契能疑有酒後駕車之情形,方契能再向員警供述其於同日下午飲酒,而後於同日晚上9 時8 分,經警對方契能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3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方契能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與自白。
㈡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109 年3 月19日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被告雖曾於警詢中辯稱:伊認為飲酒結束已經經過很久時間,不知道體內有酒精殘留,所以才開車去買東西云云(見警卷第2 頁反面),然本案是被告駕車過程有行車不穩情形遭警攔查後,被告經警發現其斯時面有酒容、散發酒味,且被告嗣後經施測檢出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此等酒精濃度並非甚低,被告本案又是飲用酒精濃度平均較高之高粱酒。
而依被告前案紀錄,其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1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再依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記載,被告當時是於100 年8 月3 日上午11時許飲用啤酒,而後於同日下午5 時36分許經查獲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
亦即被告於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縱使於飲用啤酒後經過逾6 小時之時間,其吐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64毫克,而其於本案飲用酒精濃度較高之高粱酒後時隔5 小時,仍有散發酒味、面有酒容之情形,實難認其所辯確認體內已無殘留酒精成分,或不知體內尚殘留酒精成分之情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時有所聞,並多次引發重大社會危害,社會大眾更因而群起撻伐,政府相關單位亦三令五申進行勸導,立法者更因應此現象,先後透過修法提高刑度,藉以展現遏止酒後駕車公共危險行為之意志,上開法律修正嚴懲酒後駕車之事,政府機關或學校及媒體等單位亦持續經由教育、傳播之方式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及其將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知悉酒後不得駕車(見警卷第2 頁正反面),則其為本案犯行,並非可取,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本案遭查獲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3毫克,且危險駕駛途中幸未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損傷或釀成事故等情節,暨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農」(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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