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交簡,980,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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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登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登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鄧登榮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鎮○○里00鄰○○路○段000 號住處旁之某工地內飲用啤酒,迄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飲畢,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無駕駛執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 時許,行經嘉義縣大林鎮三和里162 線麗景山莊前時,因違規紅燈左轉,遭警攔查並聞其身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下午1 時9 分許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鄧登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駕車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確認單、現場照片、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辦公共危險現場處理調查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 份、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3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其前於108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確定,並於109 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於累犯規定修正前,法院仍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意旨參照)。

茲考量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復再犯本案,顯見被告自我克制能力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均薄弱,主觀惡性非輕,依罪刑相當原則,本院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於飲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尚未完全代謝,仍猶無駕駛執照而駕車上路,顯然漠視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案中幸未實際肇事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兼衡其為警攔查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駕駛車輛種類,及其自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商、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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