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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邱鍊鑫
原 告 楊佳儒
被 告 李逸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81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等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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