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交簡附民,37,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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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簡碧嬌
被 告 林思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74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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