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交簡附民,38,2020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雅涵



被 告 何西貴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朝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楊雅涵對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63號,被告何西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何西貴及其僱用人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