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甲○○為乙○○之前夫,二人為家庭暴力法第3
-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 (三)行動電話MESSENGER訊息、通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
- (四)本院107年度家護字第60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保護令執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效力,以行動電話傳送訊
- 五、被告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為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乙○○之前夫,二人為家庭暴力法第3條第1款所訂之家庭成員。
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60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乙○○之住居所、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09年5月23日20時4分許起至同年6月5日18時6分許止,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利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給乙○○,並於109年6月5日13時57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給吳明穎,質問「我傳給你的簡訊是沒看到嗎?又設黑名單是不是」,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不得對乙○○為通話、通信及騷擾等聯絡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行動電話MESSENGER訊息、通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
(四)本院107年度家護字第60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保護令執行紀錄表2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被告先後數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亦有傳送如附表編號2、3-1至3-6、4、5、6、9之訊息,而違反不得通信、騷擾之保護令裁定,然上開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效力,以行動電話傳送訊息、通話之方式,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要求其不得對告訴人為通話、通信、騷擾行為之犯罪手段,告訴人精神上所受之壓力,被告犯後雖坦承有違反保護令,然仍表示係出於關心所為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經被告於警詢時所自陳,然本院考量本件被告犯行所造成之危害尚屬輕微,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亦係日常與他人聯繫所需,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
│編號│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
├──┼─────┼──────────────────┤
│1 │109年5月23│你那個肚藏不住了吧 幾個月了 │
│ │日20時4分 │ │
├──┼─────┼──────────────────┤
│2 │109年5月23│你前夫啦誰 │
│ │日23時42分│ │
├──┼─────┼──────────────────┤
│3-1 │109年5月24│健保卡拿去你男友那幹嘛 │
├──┤日19時33分├──────────────────┤
│3-2 │起至同日某│你就把那3.4個男生拉在同一個群組裡面.│
│ │時 │看星期幾陪誰 星期幾陪誰就好了就不用│
│ │ │這樣跑來跑去 │
├──┤ ├──────────────────┤
│3-3 │ │下雨天綁鐵是有人在做喔 總比出門都找│
│ │ │男人的人好吧 │
├──┤ ├──────────────────┤
│3-4 │ │今晚睡這嗎 │
├──┤ ├──────────────────┤
│3-5 │ │上你的頭辣上班 不想說而已! │
├──┤ ├──────────────────┤
│3-6 │ │請慢慢爽嘿 │
├──┼─────┼──────────────────┤
│4 │109年5月25│最近怎麼都不睡我家啊 │
│ │日1時11分 │ │
├──┼─────┼──────────────────┤
│5 │109年5月25│要不要來作一下 │
│ │日18時10分│.... │
├──┼─────┼──────────────────┤
│6 │109年5月25│要不要阿 │
│ │日20時35分│ │
├──┼─────┼──────────────────┤
│7-1 │109年5月29│明天是你男朋友要載是不是 沒下雨你就│
│ │日17時40分│別來不急 │
├──┤起至同日某├──────────────────┤
│7-2 │時 │不會你自己回去明早在來載他捏 │
├──┼─────┼──────────────────┤
│8-1 │109年6月5 │休息不會睡我家就好嗎 │
├──┤日10時5分 ├──────────────────┤
│8-2 │ │又設黑名單了?都不回的 │
├──┼─────┼──────────────────┤
│9 │109年6月5 │好久沒有抱著你睡了 來啦! │
│ │日14時12分│ │
├──┼─────┼──────────────────┤
│10 │109年6月5 │你從頭到尾就沒要留這裡了.開門還說叫 │
│ │日18時6分 │人來有趕人家走.別以為我沒聽到!不知 │
│ │ │道哪個男的又打來約了.又要丟下小孩去 │
│ │ │飄片了.祝你愉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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