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110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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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忻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9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其女李○庭(民國106年出生,年籍資料詳卷)所有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舊健保卡),係由李○庭之生父甲○○保管,並未遺失,竟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某時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嘉義聯絡辦公室」(下稱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向該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承辦公務員謊稱其女李○庭所有之舊健保卡已遺失而申請補發,致使該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李○庭遺失舊健保卡而將該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電腦系統之準公文書,並據以核發李○庭之新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新健保卡)予乙○○收受,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對於健保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甲○○持李○庭舊健保卡至藥局領取兒童口罩時,發現舊健保卡遭註銷無法領取兒童口罩,電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詢問,並由警方協助自乙○○處扣得新健保卡1張,始查知上情。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以遺失為由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補發李○庭之新健保卡,惟於警詢時先辯稱:李○庭的舊健保卡放在甲○○家中聘僱的外籍移工房間內,由外籍移工WIWI保管云云 (見警卷第7頁反面);

復於偵訊中辯稱:李○庭的舊健保卡遺失、遭竊盜云云(見速偵卷第23頁反面),被告所述即有前後不一致,且被告既然在警詢中清楚說明李○庭之舊健保卡在甲○○家中聘僱的外籍移工處,顯見被告主觀上知道舊健保卡並沒有遺失,被告嗣於偵訊中再辯稱「遭竊盜」也與「遺失」有所落差,因此,更可推知被告於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李○庭之新健保卡時,確實明白知悉李○庭的舊健保卡尚未遺失,基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公務員,係以電腦登載之方式,將被告所申請李○庭舊健保卡因遺失而需補發新健保卡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電腦系統(電磁紀錄)中,依照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上述電磁紀錄以公文書論(即準文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載明此部分,應予補充)。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李○庭的舊健保卡並未遺失,竟仍以此為由,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補發,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對於健保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亦使李○庭無法使用舊健保卡,有害其使用健保資源之權益,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自由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2頁「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舊健保卡):查本案原先查扣之李○庭新建保卡,於偵查中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當庭返還與李○庭之父甲○○收訖,甲○○並提供李○庭舊健保卡供查扣,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偵訊筆錄(見速偵卷第19頁、第26頁)在卷可查,惟該舊健保卡既為李○庭所有,且與被告上開犯行無涉,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速偵字第9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其女李○庭健保卡實際上並未遺失,卻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嘉義聯絡辦公室申請補發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2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6月11日健保南服字第1095047670號函暨所附晶片健保卡製卡紀錄、線上投單系統查詢表、李○庭新舊健保卡(新健保卡已發還甲○○)在卷可稽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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