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思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列「民國109年9月25日」應更正為「民國109年 8月25日」、第9列最末應補充「(劉思慈所涉公然侮辱、傷害部分,未據張○○、許○○告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思慈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被告所犯上開 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購買飲料與店家發生口角,經員警到場處理上開糾紛,竟當場對值勤警員口出穢言,並出腳對值勤警員施以強暴,其藐視國家公權力,並危害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先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與經濟狀況、自由業(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情節、犯罪當時所受刺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9年度速偵字第1094號 │
│ 被 告 劉思慈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路000之0 │
│ 0號00樓之0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劉思慈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0時39分許前某時,在嘉義市│
│ ○區○○○路000號「○○飲料店」內,因消費糾紛與店員陳 │
│ ○○發生口角,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
│ 張○○、許○○抵達現場處理。詎劉思慈明知張○○、許○○│
│ 均乃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同日上午10時39分許,│
│ 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公然以「王八│
│ 蛋」等穢語侮辱張○○,且旋即另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 務時施暴之犯意,以腳踢中許○○下體,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
│ 務員執行職務。 │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思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 與證人陳○○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張○○、許○│
│ ○製作之職務報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
│ 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同法第│
│ 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及妨│
│ 害公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
│ 檢察官 陳 靜 慧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
│ 書記官 鄭 玉 芳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