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84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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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囿辰



上列被告因頂替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囿辰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囿辰係林○○之父,林○○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上午9時9 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囿辰,沿嘉義縣大林鎮台一線由北向南方向行駛,欲前往大林慈濟醫院,於行經台一線251 公里處(與中正路)之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遭同向同車道由張○○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後方撞擊,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詎林囿辰明知林○○係無照駕駛之上開車禍肇事行為人,竟意圖使林○○隱避可能涉及過失傷害刑責及掩飾林○○無照駕駛之事實,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21)日上午9 時35分許,向到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員警自稱其係駕車肇事之人等語,藉此頂替林○○,足以妨害國家犯罪偵查權之正確行使。

嗣經張○○當場向警方表示,林囿辰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訊據被告林囿辰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9 至背面頁、25至27背面頁),核與證人張○○、林○○及承辦本件交通事故之嘉義縣警察局大林分駐所警員張○○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 至6 背面頁、第7 至8 背面頁、偵卷第25至27背面頁),並有員警製作之密錄器譯文、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照片17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 份及現場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各1 片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 至24、31至34頁、末頁密封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認。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立法意旨,係因行為人意圖使有犯罪嫌疑之人脫罪,出而頂替,嚴重影響犯罪偵查與審判之進行,甚而使相關刑事案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此科處刑罰。

易言之,該罪所保護者,乃司法權正當行使此一國家法益。

故行為人基於使可能涉犯刑責之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出面頂替該所涉之犯罪行為,並使可能涉犯刑責之人有機會脫免刑事偵審程序,其犯行即已成立,屬於即成犯,至被頂替者果否有罪,乃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是否已經提出告訴,均與頂替罪之成立無關。

查被告為使肇事之林○○脫免刑事偵審程序,於警方據報到場時出面頂替並向員警謊稱其為肇事行為人,依上揭說明,仍無礙被告頂替犯行之成立。

是核被告林囿辰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㈡按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林○○之父,業經認定如前,其為圖利林○○而為本件頂替犯行,本院考量被告頂替情節,認逕予免除其刑有失輕縱,故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囿辰明知自己並未駕駛車輛肇事,竟為迴護其子林○○免受刑事追訴,隱匿林○○無照駕駛肇事之情事,向員警謊稱自己為肇事行為人,誤導警方偵辦案件之正確性暨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浪費司法調查資源,且有礙真實發現,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斟酌其並無故意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非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見本院卷第9 頁),並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6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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