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1.犯罪事實欄第12行「36萬7,68
- 二、論罪科刑:
- (一)查刑法第336條第2項原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職肄業
- (五)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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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士勲犯業務侵占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1.犯罪事實欄第12行「36萬7,685元」,更正為「37萬685 元」;
2.起訴書附表更正如後;
3.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之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刑法第336條第2項原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而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換算,必須提高30倍,即分別處以新臺幣(下同)9 萬元以下罰金。
嗣前揭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前開換算後之罰金數額於條文中直接明定為9 萬元,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變動,修法後之處罰輕重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即非法律變更,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告訴人於偵訊時指稱:我們每個月會給業務員即被告1 張客戶上個月應繳款之明細,業務員向客戶收齊後要連同繳款單交給我等語(偵1468卷第18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偵1468卷第19頁)。
是以,被告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收取「同一月份」各個客戶所繳交之上揭費用後再據為己有,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強行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至於被告所收取上個月客戶之貨款,必須在當月內完成並交回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1468卷第19頁),足認被告各別月份侵占客戶款項之行為,均屬獨立犯行,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各具獨立性,即應依侵占之月份為罪數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
故被告所為附表所示先後11個月之11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市場臨時工,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2.利用每月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多次將貨款侵占入己,誠值非難;
3.所侵占之貨款共計37萬685 元之犯罪情節;
4.犯後初始否認犯行,直至本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之態度;
5.事發後先償還告訴人部分款項,剩餘侵占金額於本院審理時還清並獲得告訴人諒解;
6.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審理時償還告訴人剩餘侵占金額共計18萬4,865 元,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易字卷第55頁),堪信被告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將剩餘侵占金額共計18萬4,865 元全部清償乙節,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按(嘉簡卷第15頁),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是本案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然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侵占月份 │客戶名稱│應收帳款月份│侵占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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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12月 │長安汽車│106年11月 │3,305元 │
│ │ ├────┼──────┼────────┤
│ │ │上賀汽車│106年11月 │6,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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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月 │長安汽車│106年12月 │7,370元 │
│ │ ├────┼──────┼────────┤
│ │ │陞達汽車│106年12月 │3,600元 │
│ │ ├────┼──────┼────────┤
│ │ │耀仁汽車│106年12月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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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2月 │裕發汽車│107年1月 │10,520元 │
│ │ ├────┼──────┼────────┤
│ │ │聯輝汽車│107年1月 │1,820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1月 │9,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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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3月 │鴻興汽車│107年2月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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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4月 │建宏汽車│107年3月 │8,810元 │
│ │ ├────┼──────┼────────┤
│ │ │全立輪胎│107年3月 │4,520元 │
│ │ ├────┼──────┼────────┤
│ │ │明揚汽車│107年3月 │6,800元 │
│ │ ├────┼──────┼────────┤
│ │ │鴻昇汽車│107年3月 │7,950元 │
├──┼─────┼────┼──────┼────────┤
│6 │107年5月 │立大汽車│107年4月 │4,360元 │
│ │ ├────┼──────┼────────┤
│ │ │永昇汽車│107年4月 │6,300元 │
│ │ │ │ ├────────┤
│ │ │ │ │6,510元 │
│ │ ├────┼──────┼────────┤
│ │ │尚合汽車│107年4月 │1,880元 │
│ │ ├────┼──────┼────────┤
│ │ │大勝汽車│107年4月 │7,395元 │
│ │ ├────┼──────┼────────┤
│ │ │承義汽車│107年4月 │2,000元 │
│ │ ├────┼──────┼────────┤
│ │ │勁道汽車│107年4月 │3,825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4月 │3,200元 │
│ │ ├────┼──────┼────────┤
│ │ │清芳汽車│107年4月 │2,190元 │
│ │ ├────┼──────┼────────┤
│ │ │國賓汽車│107年4月 │2,500元 │
│ │ ├────┼──────┼────────┤
│ │ │宏駿汽車│107年4月 │5,20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7年4月 │7,600元 │
│ │ ├────┼──────┼────────┤
│ │ │盈宏汽車│107年4月 │4,760元 │
│ │ ├────┼──────┼────────┤
│ │ │瑞成汽車│107年4月 │8,120元 │
│ │ ├────┼──────┼────────┤
│ │ │清中汽車│107年4月 │10,300元 │
│ │ ├────┼──────┼────────┤
│ │ │冠鑫汽車│107年4月 │8,950元 │
│ │ ├────┼──────┼────────┤
│ │ │東益汽車│107年4月 │7,225元 │
│ │ ├────┼──────┼────────┤
│ │ │永益汽車│107年4月 │3,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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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6月 │久益汽車│107年5月 │1,500元 │
│ │ ├────┼──────┼────────┤
│ │ │正岱汽車│107年5月 │1,370元 │
│ │ ├────┼──────┼────────┤
│ │ │全立汽車│107年5月 │3,690元 │
│ │ ├────┼──────┼────────┤
│ │ │鑫源汽車│107年5月 │9,250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5月 │1,600元 │
│ │ ├────┼──────┼────────┤
│ │ │建新汽車│107年5月 │1,710元 │
│ │ ├────┼──────┼────────┤
│ │ │銘冠汽車│107年5月 │3,600元 │
│ │ ├────┼──────┼────────┤
│ │ │瑞成汽車│107年5月 │4,800元 │
│ │ ├────┼──────┼────────┤
│ │ │翔泰汽車│107年5月 │4,190元 │
│ │ ├────┼──────┼────────┤
│ │ │北鎮汽車│107年5月 │5,340元 │
│ │ ├────┼──────┼────────┤
│ │ │泰頡汽車│107年5月 │14,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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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2月 │瑞元汽車│108年1月 │2,50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8年1月 │8,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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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3月 │清中汽車│108年2月 │7,950元 │
│ │ ├────┼──────┼────────┤
│ │ │技安汽車│108年2月 │1,660元 │
│ │ ├────┼──────┼────────┤
│ │ │芳裕汽車│108年2月 │7,200元 │
│ │ ├────┼──────┼────────┤
│ │ │順發汽車│108年2月 │2,050元 │
│ │ ├────┼──────┼────────┤
│ │ │北鎮汽車│108年2月 │3,600元 │
│ │ ├────┼──────┼────────┤
│ │ │久益汽車│108年2月 │6,000元 │
│ │ ├────┼──────┼────────┤
│ │ │正岱汽車│108年2月 │7,100元 │
│ │ ├────┼──────┼────────┤
│ │ │全安汽車│108年2月 │3,780元 │
│ │ ├────┼──────┼────────┤
│ │ │全興汽車│108年2月 │800元 │
│ │ ├────┼──────┼────────┤
│ │ │勝興汽車│108年2月 │7,600元 │
│ │ ├────┼──────┼────────┤
│ │ │興汽車│108年2月 │200元 │
│ │ ├────┼──────┼────────┤
│ │ │全益汽車│108年2月 │2,960元 │
│ │ ├────┼──────┼────────┤
│ │ │富鼎汽車│108年2月 │1,740元 │
│ │ ├────┼──────┼────────┤
│ │ │東方汽車│108年2月 │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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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4月 │順成汽車│108年3月 │1,640元 │
│ │ ├────┼──────┼────────┤
│ │ │永展汽車│108年3月 │1,850元 │
│ │ ├────┼──────┼────────┤
│ │ │國賓汽車│108年3月 │78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8年3月 │6,510元 │
│ │ ├────┼──────┼────────┤
│ │ │俊宜汽車│108年3月 │4,650元 │
│ │ ├────┼──────┼────────┤
│ │ │盈弘汽車│108年3月 │5,000元 │
│ │ ├────┼──────┼────────┤
│ │ │和益汽車│108年3月 │2,840元 │
│ │ ├────┼──────┼────────┤
│ │ │德輝汽車│108年3月 │5,200元 │
│ │ ├────┼──────┼────────┤
│ │ │嘉舜汽車│108年3月 │1,280元 │
│ │ ├────┼──────┼────────┤
│ │ │長安汽車│108年3月 │3,200元 │
│ │ ├────┼──────┼────────┤
│ │ │銘冠汽車│108年3月 │2,000元 │
│ │ ├────┼──────┼────────┤
│ │ │明揚汽車│108年3月 │7,600元 │
│ │ ├────┼──────┼────────┤
│ │ │和邑汽車│108年3月 │2,300元 │
│ │ ├────┼──────┼────────┤
│ │ │徳嘉汽車│108年3月 │4,600元 │
│ │ ├────┼──────┼────────┤
│ │ │泰頡汽車│108年3月 │3,630元 │
│ │ ├────┼──────┼────────┤
│ │ │上賀汽車│108年3月 │1,480元 │
│ │ ├────┼──────┼────────┤
│ │ │國聖汽車│108年3月 │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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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5月 │鴻興汽車│108年4月 │2,660元 │
│ │ ├────┼──────┼────────┤
│ │ │世友汽車│108年4月 │15,600元 │
│ │ ├────┼──────┼────────┤
│ │ │志吉汽車│108年4月 │360元 │
│ │ ├────┼──────┼────────┤
│ │ │裕發汽車│108年4月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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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
被 告 陳士勲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弄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士勲自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23 日止,受僱於吳金水所經營之祥鼎五金汽車材料行(址設臺中市○○區○○里 00 鄰○村路 000 號 3 樓之 12,下稱祥鼎材料行),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推廣商品、市場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其收款方式係持祥鼎材料行按月出貨給客戶之應收帳款明細向客戶收取貨款,再於每月週四即吳金水與業務員在雲林開會時,將所收取之貨款繳交吳金水收受。
詎陳士勲因需款孔急,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 106 年 11 月起至 108 年 4 月間止,在嘉義縣市,利用每月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將其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36 萬 7,685 元(關於侵占月份、客戶名稱、應收帳款金額均詳如附表)。
嗣吳金水發覺帳款異常,要求陳士勲返還上開款項,並同意其分期償還,惟陳士勲未依約償還,且於
108 年 5 月 23 日離職,吳金水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金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士勲於警詢、偵訊│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收取附│
│ │時之供述 │表所示應收帳款並予以挪用之│
│ │ │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吳金水於警│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收取附│
│ │詢、偵訊時之證述 │表所示應收帳款後,未經告訴│
│ │ │人同意即擅自予以挪用,經告│
│ │ │訴人發現後,有要求被告填寫│
│ │ │專案報告並同意被告分期償還│
│ │ │,但被告仍持續挪用應收帳款│
│ │ │,且於償還部分侵占款項後即│
│ │ │離職之事實。 │
│ │ │ │
│ │ │ │
│ │ │ │
├──┼───────────┼─────────────┤
│3 │祥鼎材料行員工基本資料│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侵占附│
│ │表、告訴人製作之應收帳│表所示應收帳款之事實。 │
│ │款明細整理(日期:106 │ │
│ │年 11 月至 107 年 3 月│ │
│ │、 107 年 4 月至 5 月 │ │
│ │、 108 年 1 月至 4 月)│ │
│ │、祥鼎五金專案報告(日 │ │
│ │期:107 年 6 月 13 日 │ │
│ │、 7 月 26 日、 8 月 9│ │
│ │日、 9 月 5 日、 108 │ │
│ │年 5 月 25 日)各 1 份 │ │
│ │ │ │
└──┴───────────┴─────────────┘
二、被告陳士勲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在每次挪用前都有先跟告訴人吳金水表示要跟他借,告訴人都有同意,伊也有繳回部分,伊沒有侵占云云。
惟查:被告上開辯詞,已為告訴人明確否認,復觀諸被告書寫之祥鼎五金專案報告(日期:107 年 6 月 13 日、 7 月 26 日、 8 月 9 日
、 9 月 5 日、 108 年 5 月 25 日),被告於該報告中自
承略為:「未將應收帳款繳回公司」、「若再犯業務侵占事項,將無條件配合調查」、「每月按時扣薪,並不再犯」、「已由本人取走,若有不實將配合公司處置」等內容,核與告訴人指訴:被告跟客戶收款後就把貨款侵占掉,未繳回公司,沒有向伊表示要借用,伊也沒有答應要借他錢,伊是分別在 107 年 6 月 13 日、 9 月間某日對帳後才發現,當
時被告坦承有侵占貨款,並請求分期償還及扣薪,伊有同意,但伊於 108 年 4 月間對帳時,發現被告又再犯,被告於107 年間已經有 2 次侵占行為被伊發現,伊不可能會再借給他等語所示情節相符,且被告書寫上開報告之日期分別為107 年 6 月 13 日、 7 月 26 日、 8 月 9 日、 9 月 5
日、 108 年 5 月 25 日,亦與告訴人所述其係在 107 年6 月 13 日、 9 月間某日及 108 年 4 月間對帳後才發現
被告未繳回部分應收帳款,因而要求被告書立專案報告等情相吻合,堪認被告確係遭告訴人發現侵占應收帳款後,為取得告訴人原諒,因而坦承其犯行之事實,是被告上開與客觀事證明顯違背之辯解,顯不足採,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查被告係受僱於吳金水所經營之祥鼎材料行,負責推廣商品、市場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業據被告、告訴人供述一致,並有祥鼎材料行員工基本資料表影本 1 紙在卷可參,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 1 至 11 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 年臺上字第 3295 號判例參照)。
查本案被告業務侵占之行為模式為客戶訂貨後,祥鼎材料行會於次月 10 日將帳單寄予客戶,並交付應收帳款明細予被告,由被告向客戶收取上個月之貨款,被告再視其當月開銷多寡而挪用該月份向各個客戶收取之貨款,足認被告於同一月份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各個不同月份之業務侵占犯行間,則難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均具有獨立性,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 184,865 元(計算式:42,520 元+142,345元=184,865元),雖未扣案,然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項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檢察官 江 炳 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月份 │客戶名稱│應收帳款月份│侵占金額(新臺幣)│
├──┼─────┼────┼──────┼────────┤
│1 │106年12月 │長安汽車│106年11月 │3,305元 │
│ │ ├────┼──────┼────────┤
│ │ │上賀汽車│106年11月 │6,640元 │
├──┼─────┼────┼──────┼────────┤
│2 │107年1月 │長安汽車│106年12月 │7,370元 │
│ │ ├────┼──────┼────────┤
│ │ │陞達汽車│106年12月 │3,600元 │
│ │ ├────┼──────┼────────┤
│ │ │耀仁汽車│106年12月 │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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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2月 │裕發汽車│107年1月 │10,520元 │
│ │ ├────┼──────┼────────┤
│ │ │聯輝汽車│107年1月 │1,820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1月 │9,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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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3月 │興汽車│107年2月 │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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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4月 │建宏汽車│107年3月 │8,810元 │
│ │ ├────┼──────┼────────┤
│ │ │全立輪胎│107年3月 │4,520元 │
│ │ ├────┼──────┼────────┤
│ │ │明揚汽車│107年3月 │6,800元 │
│ │ ├────┼──────┼────────┤
│ │ │昇汽車│107年3月 │7,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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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5月 │立大汽車│107年4月 │4,360元 │
│ │ ├────┼──────┼────────┤
│ │ │永昇汽車│107年4月 │6,300元 │
│ │ │ │ ├────────┤
│ │ │ │ │6,510元 │
│ │ ├────┼──────┼────────┤
│ │ │尚合汽車│107年4月 │1,880元 │
│ │ ├────┼──────┼────────┤
│ │ │大勝汽車│107年4月 │7,395元 │
│ │ ├────┼──────┼────────┤
│ │ │承義汽車│107年4月 │2,000元 │
│ │ ├────┼──────┼────────┤
│ │ │勁道汽車│107年4月 │3,825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4月 │3,200元 │
│ │ ├────┼──────┼────────┤
│ │ │清芳汽車│107年4月 │2,190元 │
│ │ ├────┼──────┼────────┤
│ │ │國賓汽車│107年4月 │2,500元 │
│ │ ├────┼──────┼────────┤
│ │ │宏駿汽車│107年4月 │5,20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7年4月 │7,600元 │
│ │ ├────┼──────┼────────┤
│ │ │盈宏汽車│107年4月 │4,760元 │
│ │ ├────┼──────┼────────┤
│ │ │瑞成汽車│107年4月 │8,120元 │
│ │ ├────┼──────┼────────┤
│ │ │清中汽車│107年4月 │10,300元 │
│ │ ├────┼──────┼────────┤
│ │ │冠鑫汽車│107年4月 │8,950元 │
│ │ ├────┼──────┼────────┤
│ │ │東益汽車│107年4月 │7,225元 │
│ │ ├────┼──────┼────────┤
│ │ │永益汽車│107年4月 │3,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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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6月 │久益汽車│107年5月 │1,500元 │
│ │ ├────┼──────┼────────┤
│ │ │正岱汽車│107年5月 │1,370元 │
│ │ ├────┼──────┼────────┤
│ │ │全立汽車│107年5月 │3,690元 │
│ │ ├────┼──────┼────────┤
│ │ │鑫源汽車│107年5月 │9,250元 │
│ │ ├────┼──────┼────────┤
│ │ │嘉興汽車│107年5月 │1,600元 │
│ │ ├────┼──────┼────────┤
│ │ │建新汽車│107年5月 │1,710元 │
│ │ ├────┼──────┼────────┤
│ │ │銘冠汽車│107年5月 │3,600元 │
│ │ ├────┼──────┼────────┤
│ │ │瑞成汽車│107年5月 │4,800元 │
│ │ ├────┼──────┼────────┤
│ │ │翔泰汽車│107年5月 │4,190元 │
│ │ ├────┼──────┼────────┤
│ │ │北鎮汽車│107年5月 │5,340元 │
│ │ ├────┼──────┼────────┤
│ │ │泰頡汽車│107年5月 │14,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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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2月 │瑞元汽車│108年1月 │2,50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8年1月 │8,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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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3月 │清中汽車│108年2月 │7,950元 │
│ │ ├────┼──────┼────────┤
│ │ │技安汽車│108年2月 │1,660元 │
│ │ ├────┼──────┼────────┤
│ │ │芳裕汽車│108年2月 │7,200元 │
│ │ ├────┼──────┼────────┤
│ │ │順發汽車│108年2月 │2,050元 │
│ │ ├────┼──────┼────────┤
│ │ │北鎮汽車│108年2月 │3,600元 │
│ │ ├────┼──────┼────────┤
│ │ │久益汽車│108年2月 │6,000元 │
│ │ ├────┼──────┼────────┤
│ │ │正岱汽車│108年2月 │7,100元 │
│ │ ├────┼──────┼────────┤
│ │ │全安汽車│108年2月 │3,780元 │
│ │ ├────┼──────┼────────┤
│ │ │全興汽車│108年2月 │800元 │
│ │ ├────┼──────┼────────┤
│ │ │勝興汽車│108年2月 │7,600元 │
│ │ ├────┼──────┼────────┤
│ │ │興汽車│108年2月 │200元 │
│ │ ├────┼──────┼────────┤
│ │ │全益汽車│108年2月 │2,960元 │
│ │ ├────┼──────┼────────┤
│ │ │富鼎汽車│108年2月 │1,740元 │
│ │ ├────┼──────┼────────┤
│ │ │東方汽車│108年2月 │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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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4月 │順成汽車│108年3月 │1,640元 │
│ │ ├────┼──────┼────────┤
│ │ │永展汽車│108年3月 │1,850元 │
│ │ ├────┼──────┼────────┤
│ │ │國賓汽車│108年3月 │780元 │
│ │ ├────┼──────┼────────┤
│ │ │永成汽車│108年3月 │6,510元 │
│ │ ├────┼──────┼────────┤
│ │ │俊宜汽車│108年3月 │4,650元 │
│ │ ├────┼──────┼────────┤
│ │ │盈弘汽車│108年3月 │5,000元 │
│ │ ├────┼──────┼────────┤
│ │ │和益汽車│108年3月 │2,840元 │
│ │ ├────┼──────┼────────┤
│ │ │德輝汽車│108年3月 │5,200元 │
│ │ ├────┼──────┼────────┤
│ │ │嘉舜汽車│108年3月 │1,280元 │
│ │ ├────┼──────┼────────┤
│ │ │長安汽車│108年3月 │3,200元 │
│ │ ├────┼──────┼────────┤
│ │ │銘冠汽車│108年3月 │2,000元 │
│ │ ├────┼──────┼────────┤
│ │ │明揚汽車│108年3月 │4,600元 │
│ │ ├────┼──────┼────────┤
│ │ │和邑汽車│108年3月 │2,300元 │
│ │ ├────┼──────┼────────┤
│ │ │徳嘉汽車│108年3月 │4,600元 │
│ │ ├────┼──────┼────────┤
│ │ │泰頡汽車│108年3月 │3,630元 │
│ │ ├────┼──────┼────────┤
│ │ │上賀汽車│108年3月 │1,480元 │
│ │ ├────┼──────┼────────┤
│ │ │國聖汽車│108年3月 │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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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5月 │興汽車│108年4月 │2,660元 │
│ │ ├────┼──────┼────────┤
│ │ │世友汽車│108年4月 │15,600元 │
│ │ ├────┼──────┼────────┤
│ │ │志吉汽車│108年4月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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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發汽車│108年4月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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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36萬8,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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