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6至17行「以將安非他命類放進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更正為「以不詳方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衡諸被告前揭案件與本件犯行,罪質並不相同,故倘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則被告有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故本院綜合判斷後,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99號
被 告 陳俊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27日釋放,並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再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
再因違反藥事法、肇事逃逸、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3月、3月、4月,於109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109年1月14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
詎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毒品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採尿時間(109年2月27日15時37分)往前回溯3天下午2點多,在嘉義縣重劃園區之朋友綽號「阿卓」之人住處,以將安非他命類放進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2月27日15時37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其定期到庭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主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俊逸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檢察官 廖 俊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宜 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