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撤緩,89,2020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緩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珝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80號、第81號、第82號、第423 號、第424 號、第626 號刑事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昱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80號等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而於108 年7 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1 年7 月21日止。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9 年2 月18日故意更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朴簡字第218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

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增訂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認原舊法關於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過於嚴苛,而排除在第75條應撤銷緩刑事由之外,另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

是刑法第75條之1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係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王昱珝前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9日以107 年度訴緝字第16號、訴字第363 號、第62 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80號、第81號、第82號、第423 號、第424 號、第626 號判決上訴駁回,另諭知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而於108 年7 月2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9 年2 月18日,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9 年7 月8 日以109 年度朴簡字第218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於109 年8 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開各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至第71頁),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更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審酌受刑人前後2 案所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且同質性甚高,犯罪手段及情節雷同,復考量前後犯行時間相距不久,受刑人於後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α- 吡咯啶苯己酮成分之咖啡包79包(均含包裝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44 公克),以後案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觀之,顯逾供己施用所需,若受刑人將之流入市面將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提高社會負面成本,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犯罪情節當屬十分嚴重,且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109 年2 月19日,另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羈字第14號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嗣於同年6 月2 日始因羈押原因消滅出所,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於前案獲緩刑恩典後,於短時間內即再行持有第二級毒品與另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羈押處分,顯見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毫無悛悔改過之心,實難期待於緩刑期內有守法自新之可能,而有賴刑之執行以收教化及矯治之效。

㈢綜上,足認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因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