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易,156,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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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9年7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址,由其母親乙○○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3頁)。

上訴人雖於1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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