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茗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109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3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9年7月6日送達予同一戶籍之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簡稱上訴人)之母親王○○收受,嗣上訴人於翌日即109年7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容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6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呈。」
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按。
三、再查,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9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由與上訴人同一戶籍之弟於109年9月7日收受及於109年9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另陳報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之處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存卷可考,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