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易緝,5,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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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柏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柏毅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9 年4 月11日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且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並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切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7、51至53頁)。

嗣本院定於109 年6 月5 日行準備程序,該傳票並於109 年5 月13日寄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後由被告本人於109 年5 月14日親自前往該派出所領取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93頁),惟被告業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109 年6 月5 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察局109 年6 月16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 年6 月24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9 年6 月28日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5 至118 、129 、137 、151 、153 、155 至170 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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