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智易,1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45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智簡字第29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