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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OO
法定代理人 吳OO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薛銘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3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OO對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32號,被告薛銘芳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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