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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柯金對
被 告 蔡瑜婷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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