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朴簡,24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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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偉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

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

又「附命緩起訴」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顯見再犯率甚高,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再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

否則若被告心存僥倖,有意避險,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戒癮治療,如有再犯,又可規避直接起訴之規定,自與法律規範目的有悖(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8 年8 月20日起至110 年8 月4 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詎其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即109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13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已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將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要件由「5 年後再犯」,縮短為「3 年後再犯」,並於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

但參酌被告前案之緩起訴處分時間及本案之犯罪時間,兩者間隔不到1 年,時間仍短於修法後之「3 年後再犯」,是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就本案即應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是本件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本案尿液確認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588ng/mL之數據;

2.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屬自戕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3.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
被 告 黃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偉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觀護期間。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5月14日15時13分許起回溯96時小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於109年5月14日15時13分採尿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偉智於偵查中之自白。
(一)本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紙。
(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邱 朝 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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