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朴簡附民,11,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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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益祿

被 告 吳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2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益祿對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232號,被告吳俊瑋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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