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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涵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 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志涵犯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4 、6 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6 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編號1 、5 、7 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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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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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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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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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13日 │108年03月25日 │108年05月0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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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882號 │第3313號 │第4277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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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108年度易字第391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67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07日 │ 108年06月28日 │ 108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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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108年度易字第391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67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8月07日 │ 108年08月12日 │ 108年08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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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編號3、4經同案定應執│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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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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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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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9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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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6月04日 │108年06月28日 │108年05月1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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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77號等 │第5196號 │第4857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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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67號│ 108年度易字第492號 │ 108年度易字第55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31日 │ 108年08月30日 │ 108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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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67號│ 108年度易字第492號 │ 108年度易字第55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8月23日 │ 108年09月27日 │ 108年11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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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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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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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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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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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6月0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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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4857號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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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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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54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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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0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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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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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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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54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12月0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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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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