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宏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2日 │108年9月26日8時採尿 │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9號 │字第1243號 │
├───┬────┼──────────┼──────────┤
│最 後│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42 │108年度嘉簡字第1535 │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8日 │108年12月12日 │
├───┼────┼──────────┼──────────┤
│確 定│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42 │108年度嘉簡字第1535 │
│ │ │號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9日 │109年1月14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