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12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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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健良
具 保 人 詹紫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3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紫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健良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詹紫妤出具現金保證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羅健良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人詹紫妤於民國108年4月8日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考。

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5月、傷害罪拘役30日確定,於108年8月8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同意分10期繳納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僅於108年9月11日繳納第1期易科罰金後,即未再繳納,亦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拘提受刑人到案,然亦拘提未獲,此有該署109年1月8日嘉檢卓四108執3391字第1099000544號函、拘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9年2月1日嘉水警偵字第1090001963號函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而受刑人亦非處於在監、在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嗣執行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亦有具保人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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