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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勝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勝旭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再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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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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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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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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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5 日19時45│105 年2 月23日17時30│105 年3 月10日18時許│
│ │分許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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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4616號 │
│ 年 度 案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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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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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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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30 號 │
│事實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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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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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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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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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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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 年4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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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902號(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87 號) │
│備 註│編號1 至4 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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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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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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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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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年2 月15日08時41│108 年3 月14日20時許│ │
│ 犯 罪 日 期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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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4616號 │字第74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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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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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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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30 │108 年度訴字第566 號│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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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2 日 │108 年9 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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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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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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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96│108 年度訴字第566 號│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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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 年4 月18日 │108 年10月14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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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902號(嘉義地檢 │第4467號 │ │
│ │108 年度執緝字第487 │ │ │
│ │號) │ │ │
│ │編號1 至4 經原審判處│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 │ │
│ │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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