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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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