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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搖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何搖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0年1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就受刑人何搖育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0年10月14日」,此觀卷附之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
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受刑人何搖育之出生年月日部分應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依上述說明,予以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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