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582,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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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欣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欣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欣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87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6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2年8月共5罪、6月、5月、1年2月、3月、1年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679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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