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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盈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盈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蘇盈源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4罪,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2號、108年度訴字第759號、108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蘇盈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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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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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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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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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8日9時15│108年6月4日 │108年8月18日 │108年9月19日21時1│
│ │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 │ │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內之某時許 │ │ │時內之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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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885號等 │度毒偵字第885號等 │度毒偵字第1158號 │度毒偵字第124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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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8年度訴字第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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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7日 │108年10月7日 │109年2月24日 │109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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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8年度訴字第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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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4日 │
│判 決│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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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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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2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
│ │徒刑10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度執字第1097號 │度執字第1155號 │
│ │92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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