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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秋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秋萍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翁秋萍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9年度簡字第490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42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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