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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義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義閎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閎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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