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638,202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聖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聖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聖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6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